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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8 09:38:07   点击率:
为了做好2014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评价范围应包括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二)监理企业应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业主(无需网上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自评信息是指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对承担项目进行自评扣分的详细情况。项目业主应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同时应对项目从业的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项目业主初评结果盖公章后报项目质监机构。监理企业自评及业主初评表格见附件1。
  (三)对于2014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6。
  (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只对有失信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评价结果进行上报。
    二、时间与程序要求
  (一)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自评信息报项目业主。
  (二)各项目业主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省级质监机构,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上报或评价工作不认真的,项目质监机构应责成项目业主限期改正上报,必要时应对初评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三)项目质监机构应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汇总,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厅质监局。评价结果采用统一表格(见附件2、3、4、5),并分别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报送,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省厅质监局。采信文件资料复印一份邮寄至省厅质监局存档。
  (四)厅质监局于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本省监理信用评价资料的审核汇总、评价数据网上填报与复核工作。
  (五)对于信用评分大于95分的监理企业,省厅质监局将进行抽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三、其他要求
   各市质监站(处)应高度重视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按时保证质量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厅质监局联系人:解连华 联系电话:025-52853085 资料信息汇总联系人:明媛媛  联系电话:025-58581747 E-mail:7658379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