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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03 16:40:14   点击率:
江苏省交通公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一)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试验检测、施工、监理、养护、交通环境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全省从事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科研与技术开发、车辆技术改造、车辆检测、筑养路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完成过本专业1项以上专项技术工作。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或2项以上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地、市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0项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负责提出项目审查意见。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施工或监理,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8、主持完成过1条高等级公路或2条一般公路的养护和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从事汽车(筑养路机械)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项以上复杂的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3、组织完成过汽车全车的大修,解决过大修中繁杂的技术问题。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不低于由200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专用保修设备的设计,或2项以上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
  6、主持完成过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7、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
  8、独立完成过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工作或解决过3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
  9、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机械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工作,并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获得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或编制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应用。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六)在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审核中,负责提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并起到重要作用或取得显著效益。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施工或监理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九)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解决了汽车运输生产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提高了车辆运用与维修水平,或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下列业绩需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主持养护和完成大、中修技术改造的公路,质量合格、路况好、车畅通。
  (十一)组织完成的汽车总成大修工作,在厂车日和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复杂的技术问题,保证了大修任务的完成。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
  (十三)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设计的汽车运输企业方案或完成的大型运输项目方案论证、技术评估,达到设计要求,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组织实施后有显著效果。
  (十四)主持安装、调试的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发动机试验室整套设备,衔接合理、计量准确、运行正常、效果显著。
  (十五)主持完成的大件货物运输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生产,组织得力,保证了运行安全。
  (十六)主持、配置、调度、维修和保养的工程机械,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和效益好。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本专业论著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为主撰写的本专业论文1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三)独立或为主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专业教材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今年已不作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交通水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一)全省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全省从事船舶运用工程中的运输工艺与组织、运输生产调度、海务监督与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及集装箱购造与船舶退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船舶节能及防污染管理、船舶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船岸通讯导航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四)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协调相关专业间技术配合问题和组织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1项以上;
    3、分析和研究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过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布局规划、区域性规划、水系航运规划、大宗货物的系统规划项目或2项以上综合性港口或内河航运规划项目,并主持完成本专业规划报告的编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3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测量或勘探,并负责提出技术成果报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主持完成本专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过3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配合现场施工。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的施工或监理。
6、负责完成过2项以上港口、航道的科研与技术开发或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项目全过程的工作。
7、负责完成过1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或较大的推广项目,并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
8、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负责主要章节的撰写。
9、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建设或维护管理。
从事船舶运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负责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则、指导性文件的制订或修订,或完成过1项以上运输(海运)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
3、编写过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的培训教材,并在市(厅)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培训班中讲授。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航运市场调查研究,为开发新技术、拓展新业务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过决策依据。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负责过购、造2种以上船型或集装箱的技术要求制定、技术谈判、审图、船舶交接与保修工作,参加过一年以上国内外船舶监造或3次以上船舶交接工作,并对船舶和设备的选型提出过意见与依据,对主要的性能、参数提出过技术论证。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在海务、机务、通讯导航、修船、备件、热工节能、防污染、船舶退役等方面,对船舶及其系统制定过全面有效的技术监督与维修办法,并定期做出有关技术鉴定。
7、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对船舶重大事故组织过调查、分析和检验,并负责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8、具有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9、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对2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29.4KW的不同类型船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且船舶经1年以上航行未出现因检验疏忽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取得发明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审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或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四)在工作中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导性文件,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规划项目,或编制的国家、行业或专业性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评审鉴定或得到使用;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的运输(海运)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正式上报;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施工或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船舶建造工程),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等级。
下列业绩需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主持完成的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建设或维护管理,取得显著成绩;
(十一)负责“管、用、养、修”的技术装备,配套合理、性能可靠、效率高和效益好;
(十二)在船舶技术管理、重大技术改造、ISM(安全与质量)管理中解决过2项以上复杂技术问题,或提出书面改进建议和方案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三)在所负责的船舶海事或船舶遭遇意外灾害的抢险指挥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成功地使船舶脱离险境,避免了重大的损失;
(十四)负责完成的大型通讯导航工程项目,明显改善了陆上或船舶的通讯导航条件;
(十五)在所负责的船舶热工节能工作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达到国内领先及国际先进的能耗指标水平;
(十六)在所负责的购、造船舶工作中做到选型及制定要求合理,有二项以上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取得了当时较好的价格性能比;
(十七)在所负责的组织船舶运输与多式联运工作中采用科学手段与合理有效措施,扩展了企业市场;
(十八)在负责处理的船舶意外污染事故中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度;
(十九)在组织、指导船舶完成的特殊物资运输或处理特殊事件工作中做到安全、优质,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十)在主持、负责完成的船舶检验工作中能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在提高船舶性能、降低能耗、防止污染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较好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有较高技术、学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等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的本专业论著达5万字以上或译著达10字以上。
(二)独立或为主撰写的本专业论文1篇在国外科技刊物上发表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
(三)独立或为主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专业教材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不作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能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本学科研究、开发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开发课题;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组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咨询服务、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和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及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组织或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5、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程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1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过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承担或主持完成过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六)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等)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研制或开发的成果在国际性科技交流中获金、银质奖。
(四)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有专利证书和专利实施单位的证明。
(六)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关评。
第十二条  从省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